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制订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
产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
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或股东会决议和本办
法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
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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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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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或占
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的效
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效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照投资项目
计划,共同拟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
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财务负责人签批、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
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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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
(三)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
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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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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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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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
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
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情
况与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汇报。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
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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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
会批准不得改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
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或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
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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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
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或采用其他方式检查有关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
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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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表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表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
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证券监管
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包
括降低薪酬标准、降低或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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