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
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民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担保的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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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供反担保。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
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
料。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
(1)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2)为他人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3)担保合同应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债权范围及限额、
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
(4)公司原则上只为他人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
(5)为防范担保业务的风险,应视担保债务的具体情况采取反担保措施。
(1) 负责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保管。
(2) 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的漏洞,及时化解担保风险。
(3) 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
关原始资料有效保存、严格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担保合同的检查、清理。
(4) 合同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以下任意情况的,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
并采取相应措施:
a.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采取必要的解决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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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
同无效等措施;
c.没有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如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丧失偿还能力的,应与被
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
d.由于被担保方违约而造成担保方经济责任的,担保方应及时向被担保方实
施追偿。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关资料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
会通过并实施,或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担保方财务资
料及审计报告,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建立被担保方财务档案,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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