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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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可持续、高
质量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相关
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
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
保护、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一 名 ,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
  (一) 统筹推动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 “ESG ”),
研究及制定公司的 ESG 愿景、 目标、策略及架构,确保其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需要
及应遵守的法律、 法规及监管的要求;
  (二) 关注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并就相关风险和机
遇对公司业务影响提供建议;
  (三) 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并推动、指导 ESG 工作的执行情况,
提出相应建议;
  (四)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ESG 培训 , 定期监督检查公司ESG 工作的实施情
况,并就改善 ESG 绩效表现提供建议;
  (五) 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
报;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作小组筹备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执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
有关决议,并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其中包括与本公司
环境、社会及管治表现和汇报相关的资源。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 1 次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2-                  、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
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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