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公
司章程》和《信息披露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联营公
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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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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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事项。
(五)其它重大事件: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该条规定,在预见的未来诉讼和仲裁事项将累积达到规定时,相关部门应及时
将连续发生的诉讼和仲裁逐一进行汇报。
件。
(六) 重大风险事项:
影响;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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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责令关闭;
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影响的额外收益;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持
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止公司控股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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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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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
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
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报告义
务人应加强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以使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