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25-038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说明原因并公告。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执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业律师出席并对以下问题出具见证意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否合
(三)
法有效;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意见。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十)修改公司章程;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作出决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 30%的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 项;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单笔或单一会计年度内累
项; 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的对外捐赠或对
计划; 民办非企出资事项;
(十七)审议单笔或单一会计年度内累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的对外 的其他事项。
捐赠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的任何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召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请求。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承担。 担。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出提案。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案。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的持股比例。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理人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理人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必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表决程序。
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少包括以下内容: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绝。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绝。
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议,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举代表主持。
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作出述职报告。 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解释和说明。 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总 级管理人员姓名;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录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院撤销。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
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就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发言。为了保证股东会 东会审议的事项发言。为了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股 的正常秩序,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股
东,须在会议签到时填写《股东发言登 东,须在会议签到时填写《股东发言登
记表》,由工作人员在股东会开始前, 记表》,由工作人员在股东会开始前,
提交给大会主持人,经审核后安排发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经审核后安排发
言。《股东发言登记表》应包括:股东 言。《股东发言登记表》应包括:股东
姓名或名称、持股数、股东账号、发言 姓名或名称、持股数、股东账号、发言
主题内容等。股东发言内容应与该次股 主题内容等。股东发言内容应与该次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相关。如果经审核,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相关。如果经审核,股
东发言内容与该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东发言内容与该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无关,主持人有权不安排其发言,但应 无关,主持人有权不安排其发言,但应
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通过。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补亏损方案;
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其他事项。
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计总资产 30%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
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决通过之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删除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除上述修订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改为《股东会议事
规则》,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
本次《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