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 2025-06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9: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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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韩志刚先生、韩曰曾先生以及薛安斌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实际控制人韩志刚先生、韩润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236,481,79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4.9958%)。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计划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
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2,9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
总股本比例为 4.9984%)。薛安斌先生所持本公司 5,855,362 股股份,系其通过新余
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有方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韩志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45,684,764   直接持有             33.8802%
        之一、董事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韩润泽                     78,444,164   直接持有        18.2428%
         之一、董事
韩曰曾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6,497,509   直接持有         1.5110%
薛安斌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5,855,362   间接持有         1.3617%
合计                     236,481,799               54.9958%
  注 1:韩润泽先生系韩志刚先生之子,韩志刚先生和韩润泽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暨共同实际控制人。韩曰曾先生系韩志刚先生之父,薛安斌先生系韩志刚先生之配偶之
父。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将前述主体所持直接和间接权益合并计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股票交
易或权益变动的相关约束。
  注 2: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21,493,18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4.9984%)。薛安斌先生所持本公司 5,855,362 股股份,系其通过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2,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
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韩志刚先生、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
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韩志刚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
出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
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于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
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韩志刚先生、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
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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