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25-042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如下:
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
的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 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
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 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
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 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
《上市规则》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 则》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
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保事项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 体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 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
相关规定。 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
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删除
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
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
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2/3 以 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2/3 以上同意或
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
以为其提供担保。 保。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
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情形: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提供的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他担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
权的 2/3 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
半数以上通过。
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
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
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
权。
除上述修订外,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调
整为“股东会”,取消“监事”和“监事会”,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
本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