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 1806
电话 Tel:(0755)8273 9170 邮编:518048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
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的所有资料及其所述事实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
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东会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
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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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审阅并确认。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 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25 楼 2501 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年 12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等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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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 36,992,284 股股份,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8.55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1,53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0.371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67 人,代表公司 37,733,820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加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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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计结果。
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00,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9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07,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03%;反对 8,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9%;弃权 24,9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70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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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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