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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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
案编码、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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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3 号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 至 9:25,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
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147,5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0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09,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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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7057%。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92,210,52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2%;反
对 315,20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5%;弃权 30,81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2,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10%;反对 315,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860%;弃权 30,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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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2430%。
表决结果:同意 92,204,17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
对 324,24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3%;弃权 28,11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26,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09%;反对 324,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574%;弃权 28,1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17%。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2,278,54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7%;反
对 258,47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3%;弃权 19,51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00,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75%;反对 258,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386%;弃权 19,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39%。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2,101,8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7%;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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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431,0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7%;弃权 23,71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24,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36%;反对 431,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994%;弃权 23,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70%。
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2,107,4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8%;反
对 424,88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1%;弃权 24,215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29,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79%;反对 424,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511%;弃权 24,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10%。
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2,099,51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2%;反
对 434,8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8%;弃权 22,215 股,占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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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21,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55%;反对 434,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293%;弃权 22,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52%。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
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上述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
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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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 责 人:
沈国权 吕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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