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鼎达: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9: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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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 东 华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圳 市 骏 鼎 达 新材 料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法 律 意见 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lawyer .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达”)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证券持
有人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表、本次股东会议案等与本次股东会召开相关的
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核和见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
遗漏之处;
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发布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在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
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
西部工业园 E 区 2 栋工业厂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杨
凤凯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本次股
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5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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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 60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419,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4133%(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下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均为截至
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184,6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562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除此之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等
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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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三)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44,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5.9414%;反对 85,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
决股份总数的 3.8421%;弃权 4,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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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44,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5.9414%;反对 85,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
决股份总数的 3.8421%;弃权 4,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65%。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44,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5.9414%;反对 85,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
决股份总数的 3.8421%;弃权 4,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65%。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如下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4,255,37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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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0,842 股。
  唐志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252,973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8,441 股。
  沈 小 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表决
通过,其中: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3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
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均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拟作为公司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第 1-3 项议案回避
表决,该等股东未接受其他股东就上述议案的委托进行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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