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凯股份: 洛凯股份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9:11:2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行为,根据《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   股东会对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八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的股东投票前,公司董事会应明确告知相关投票方式及具
体操作的说明,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
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
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
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
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
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此次选
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次选举程序。
  第十五条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
情形区别处理:
  (一)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
全部当选;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再次选举仍
实行累积投票制,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
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七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制度。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
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
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洛凯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