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凯股份: 洛凯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9:11: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指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
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
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按照公司现行的付款流程支
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
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
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洛凯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