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分
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单位)负责人为下属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同时下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下属单位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
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应当依法履行告知
义务(包括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
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当出现、发生或者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
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应按《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节 对外发布信息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等,应按《永
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出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
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查询申请等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单位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
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
一致的(如法律法规要求第一大股东履行控股股东义务等),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
适用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