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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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过程中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办法,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
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
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
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
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请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业务
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
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
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依照本办法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评价后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
请董事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30日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是否存在
不当情形。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
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
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评价意见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原因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存在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
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