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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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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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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
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为免疑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属于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但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属于本制度所称之对
外担保。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6)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申请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文件;
(8)申请担保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因经济纠纷或者潜在重大风险而可能承担较大
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9)其他重要资料。
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
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
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7)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
当拒绝担保。
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
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对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济担
保,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出资比例范围内提供经济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
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限;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
或盖章。
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1)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3)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4)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5)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
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
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
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
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
保人进行追偿。
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
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
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
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