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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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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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
门。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
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
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并应当在该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后的5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公司进行本制度
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
幕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起法律诉讼,并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起法律诉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身份
内幕
证号
信息 知悉 知悉 知悉
码/统 内幕
知情 所在 与公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信息
一社 职务/ 信息 登记时
序号 人姓 单位/ 司的 信息 信息 信息 所处阶段 登记人
会信 岗位 内容 间
名/名 部门 关系 时间 地点 方式
用代
称
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