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人员
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
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独立的评价职能,以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
经济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机
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内部控制、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过程中的适当性和有
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内部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
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
效的控制。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
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
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完
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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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由一名独立董事任召集人,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成立审计部,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审计技术,对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
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审计部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无条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二)善于沟通交流;
(三)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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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一)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二)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三)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企业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
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
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六)负责开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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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出具整改报告。
(九) 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确保审计工作成果有据可查,审计工作底稿须经审计部负责人
审核。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
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
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
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
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四章 审计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方式包括日常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业务活动周期短、涉及资金金额小、业务发生随机的重要业务活动采
用日常审计监督的方式,业务部门发起重要业务活动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流程主动
与审计部对接,审计部与业务活动同步进行审计监督。日常审计监督方式主要涵盖以
下重要业务活动:合格供应商建立和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的确定等采购活动;合
同谈判、评审、签订等合同管理活动;对外投资、房屋建筑等重大固定资产购置与处
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等活动。
第十九条 业务活动周期长、涉及资金金额大的公司自建重大工程项目采用全过
程跟踪审计监督的方式。(一)使用部门、基建设备科在自建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编
制、工程物资采购、资金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项目考核等重要节
点须主动与审计部对接,审计部同步进行审计监督。(二)自建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
程中,审计部根据工程进度适时安排现场审计,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进度安排等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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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针对特定的公司管理活动需安排审计监督的,审计
部采取专项审计监督方式,针对业务活动的特点制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审计工作开展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年度审计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和安排,
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前,应递交审计申请,编写审计工作方案,对开展
审计工作内容、方法、人员安排、审计工作重点等进行规划,经部门负责人、董事长
或经董事长授权的公司级领导审批。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
计单位,或部门准备相关资料,审计可采取现场审计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提供审
计资料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将财务收支、重要业务活动、自建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建议进行整改,出具整改报告,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分管领
导、总经理审批。
审计部应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出具整改效
果审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业务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情况,须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报告,并责成业务管理部门立即停止活动的执
行并改正。
发现重要业务活动如担保、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须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
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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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开
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内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被审计单位或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应予以查处。
第七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
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
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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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
部审计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
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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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