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9: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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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权责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
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考核体系等
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
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具有一定
  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
  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
  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应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支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按年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
  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
  理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
  酬。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董事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相关薪
  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上述薪酬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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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依据主要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一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通过,可以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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