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秦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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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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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管理
层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
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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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
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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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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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
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
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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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或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或者审
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要求,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发生
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填时,应当重点
关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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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更改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上年度的审计意见及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
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
所的业务收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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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
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
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
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
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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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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