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
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地
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四) 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六)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
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箱地址等。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
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述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
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
澄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
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
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
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
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
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的,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
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
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结果通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抄送有关主管
部门。
第 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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