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控股: 4、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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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具体管理
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
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制度及《监管指引第 5 号》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视
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
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七条或者
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上市公司
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
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
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
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
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
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
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
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
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
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
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
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
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
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
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
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
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
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
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
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
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第六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和第七号《上
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编制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包
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
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值 5%以上(科创板公
司披露标准为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或市值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
价,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
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
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
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
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
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存款、
贷款、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
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及实际发生额等情况;
 (六)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 (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
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
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五条
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
 第四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
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
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除公告溢价原因外,
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五条至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
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
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
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
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
协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
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
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
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
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
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
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说明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有权审批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三) 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在股东会因特殊事项导致非正常运作,
且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做出审批并实施交易;
  (四) 导致对公司重大影响的非对价关联交易。
  第五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一)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 虽属于董事长、董事会有权审批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
提交股东会表决的;
  (三) 属于董事会审批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者董事会
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该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
  (四) 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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