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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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
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个
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
等事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
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
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
可以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
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准备和报送需由
股东会和董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
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
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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