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所
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
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
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上述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鉴于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
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
公告应当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
补充公告。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
“www.hkexnews.hk”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
方网站上登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
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市证
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
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应当披露的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及任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
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
免于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 A 股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
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且在召开股东会召开日前 21 天编
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
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
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
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
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
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
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
东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其他
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告等。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前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另有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媒体报道、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
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
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或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
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有效联
系,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按照公司制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流
程等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送。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事务部沟通反馈日常经营
情况。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负责及义务在
第一时间根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证券事务部,并
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抄送证券事务部,同时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证券事务部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
提供情况说明、数据及基础资料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
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
及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流转流程及披露流程: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分公司应在知悉重大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收到有关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
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和其他证券事务部人员,审核主体根据信息类型分别是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
析判断,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
(四) 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或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五) 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
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
其他媒体公告的时间不得早于上述网站或媒体。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外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
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并须经证券事务部审核后方可
报出。公司内部报纸及网站不得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涉及生产经
营、技改项目及财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应及时发布更正、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确认
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设置专人负责,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
子档案。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
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保存。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
证券,或者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该证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
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及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收集、
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的情况包括:
(一) 存在重大虚假陈述,信息未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
况;
(二) 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
(三) 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相关
要求;
(四) 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
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等证券监管
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
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则实施后,公司原《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