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提
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同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附件三),相关材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
登记的有关信息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
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 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
董事长审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
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
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
过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北京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
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
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实施细则实施后,
公司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 缓 或 豁 免 披 露 □暂缓
的类型
□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 否 已 填 报 暂 缓 □是 相 关 知 情 人 是 否 □是
或豁免事项知情 已作书面保密承
□否 □否
人登记表 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 不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
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