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13: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或“公司”)及相关人
员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
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51 号)
                        (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晓博、谢晓龙、张新芳、张召平: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对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对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022-2023 年期间,部分内幕信息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有重大遗漏。
  部分在建工程延迟转固、费用入账不及时导致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
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
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
--借款费用》(财会〔2006〕3 号)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第 76 号)第九条、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谢晓博作为公司董事长、谢晓龙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新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
张召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谢晓博、谢晓龙、张新芳、张召
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
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河南证监局提出的
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
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恒星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