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基: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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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建设,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过半数
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后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
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
录。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
断的必要资料)和信息,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人员和部门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内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书面审核意见并建立书面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书面审核意见及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十六条 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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