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基: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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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聘用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成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办
公室日常事务,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
办公室对被提名人员开展工作背景调查、尽职调查及任职资格核
验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主要包括: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会提出建议;
建议;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国资监管机构外部董事人才库、本公
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人力资源部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研究;
  (四)提名委员会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最迟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0
天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
料,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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