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基: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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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具体工作的实施,证券管理部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
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单位)、
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股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七)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增资计划;
     (二十八)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
发、可转换债券等;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
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九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
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
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
的规定。对投资者、媒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
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传递和审核程序为:
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持有职能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
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证券部备案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
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
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
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
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事务部领取并递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
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
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五条 研究、发起重大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
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时,若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服务协议(合
同)中增加相关保密条款,明确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
行的保密责任,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话、通讯地址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
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
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
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新疆证监局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
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
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在信息尚未披露之前,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公司信息尚未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三十一条 文印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文字材
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在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
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
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对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提供内幕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
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
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
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非内幕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
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本
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并可
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
活动,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公司应
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新
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
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
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
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证券管理部负责
起草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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