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 金冠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12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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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管理规则》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境内上市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
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
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公司证券
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
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
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其余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同比例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
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
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
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及/或公司指定报刊、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一: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交易计划如下,请董事会予
以核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深交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
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__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公司董事会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
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
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
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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