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
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的收购人;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
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
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
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
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关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规定详见本制度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条 公司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
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
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
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以及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
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
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有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
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
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披露。
第四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
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
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
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
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如有)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
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
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
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 经深交所登记后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五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部为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
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
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八条 公司积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
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
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
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视情况必要时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
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
第七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七十八条 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定意见,如其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将经董事会批准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核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内对外披露。
第七十九条 临时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临时报告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
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事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
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
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对
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
露的事项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导,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
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时,董事会秘书须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
门和子公司联系,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员须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四)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根据董事会
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定信息披
露的安排,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
会议审议后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八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八十二条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
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五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
等外部知情人士,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五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