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 金冠股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制度(202512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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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省金
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配合他人从事前述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
     公司或者子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关联交易
  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保除外);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三)其他重大事件
资子公司除外)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要影响;
赔偿责任;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和主要业务指标;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前条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知悉或可
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由于与上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任何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
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备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联络人,并将日常
联络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备。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应立即亲自或指定专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接收或发送有关会议资料、公告
稿或者其他材料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可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相关部门应将材料发送记录及时提交证券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依
据。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主体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一并报送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知悉的时间等。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进
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配合他人从事前述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一)公司、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
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
露;
  (二)公司寄送给董事及高管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
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及高管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三)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
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报
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
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
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内幕信息
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该内幕信息
知情人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
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应在在 2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及
其他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个人若擅自披露、泄露或使用公司的内
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信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处阶段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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