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
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和《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人员;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召开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
(四) 各种推介会;
(五) 业绩说明会;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八) 邮寄资料;
(九) 电话咨询;
(十) 现场参观或咨询;
(十一) 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以保障
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
第七条 互动易及电子信箱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互动易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八条 公司公告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
第九条 召开股东会
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会和不定期的临时股东会。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条 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
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
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
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各种推介会
公司应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和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对外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现场参观或现场咨询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设专人负责对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财经媒体等的接待、
采访工作。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媒体记者等,接待前应当要求来访者提供来
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投资者、媒体记者来访由证券部
或相关部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并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应以明确的提示性文字或说
明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
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
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发生大额
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
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根据“及时、积极处理”的原则,迅速
提出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战略、产业规划、
产品特点、生产流程、市场营销、财务状况、人员情况、公司文化等相关公司信息,
能积极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给予证券部充分的信
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如有)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组织专题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与相关机构及个人的关系
第一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
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
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节 新闻媒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
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
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
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