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 金冠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12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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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
金。
     第四条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
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保持独立性,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委托理财。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发
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严格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
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特别严格控制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风险。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
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
以罢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
总监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领导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
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
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九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资金或侵占公司资产,并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活动的,应申请冻结;凡
不能按期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占用资金或侵占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金或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
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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