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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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下属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制度,结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
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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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对已披露本制度内容进行修订的,公司应当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三)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
行情况;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
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五)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1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
果。公告内容包括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或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债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债券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
规定或约定:
  (一)定期报告
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
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
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
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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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大资产重组;
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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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监管机构、市场自
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
  对于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
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
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延期说明文件,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
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六)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七)其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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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公
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进行全
面审计或者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具有广泛性影
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
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要求,
持续披露破产进展以及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债券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和信息披露文件质量把关,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履行内部任免程序,并在变更
后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原负责人任职情况、变更原因、相关决策情况、
相关职务的过渡期安排、继任人选情况或者相关选聘安排、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公司未按规定确定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
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设专人开展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负责与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沟
通与联络。
  公司其他部室、分支机构和下属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报告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十八条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收集并汇总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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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牵头准备和草拟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
自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市场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牵头完成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申请、审核及发布工作;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议题的,债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应派人列席会议;如不列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后取得完整的会议记录;
  (四)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制
定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统筹来访接待、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
息的备查文件;
  (六)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室及分支机构应设信息披露联络人,联络人应在其知悉
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将与其部室、分支机构相关的应披露事项信息和资料反
馈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下属企业应设信息披露责任人,责任人应在其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的第一时间将与下属企业相关的应披露事项信息和资料上报至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设立并不免除公司委派至各下属企业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拟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一)根据公司内部分工,编制完成的定期报告应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
核后,送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提交债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披露(若有自行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权限),
或者提交给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由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协助在债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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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和其他信息)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一)临时报告应当由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各部室、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
在第一时间组织披露材料,并就事项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编制书面
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制临时报告,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需经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审核;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临时报告提交债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披露(若有自行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权限),或
者提交给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由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协助在债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涉及需委托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
应当及时、公平地向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交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及
时关注文件的披露状态。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对债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
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或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其意见或理由。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和执行债券发行上市有
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勤勉履职,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情况,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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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告知所了解的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等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合规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当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
相关资料。
              第六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
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
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
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
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知悉人员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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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
和市场自律组织自律规则规定豁免披露:
  (一)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或者披露后可能
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永久性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不披露也不会误导债券投资者或者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
资者或者损害公司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按照本所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
息。
  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确保符合下列
条件:
  (一)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相关信
息的,应当履行如下相应决策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公司相关部室、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向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暂缓或豁免,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公司决
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负责建立暂缓
和豁免披露信息工作台账,登记历次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基本情况,经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备查。
  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工作台账登记的事项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
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及书面保密承诺签署情况。
  第三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或者暂缓、豁免披露事由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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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下属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财
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下属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和下属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外部信息沟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证券事务部,负责统筹公司与投
资者、中介机构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外部舆情监测机制,实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
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本公司的债券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
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
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并对相关记录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告文件及
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
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知悉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披露事项后,及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
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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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及下属企业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未按本制度要求
履行自身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信
息披露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部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执
行。本制度与债券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
自律规则为准。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
要求,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中的“工作日(交易日)”,在选择适用时应符合具体
债券品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关于信息披露时点的规定。
若同时适用“工作日”和“交易日”的,公司应根据要求孰高原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制定及修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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