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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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
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
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批董
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
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
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1-
  (一)董事
管理职务领取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
贡献确定。其他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确
认薪酬。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
及执行。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
以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并
予以披露:
 (一)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三章 薪酬发放及调整依据
  第十二条 基本年薪由公司按月平均发放。个人绩效年薪每年发放一次,由公
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考评结果计算。
                   -2-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
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诺如下: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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