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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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细则已获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国城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方面的洽谈方案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四)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
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代为履行职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电子通信方式召开。战略委员
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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