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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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细则已获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除非在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
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分别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
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总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
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代为履行职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电子通信方式召开。提名委员
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书面确认函的委员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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