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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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已获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
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的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在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应当及时报告;
条规定。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八)其他重大事项:
电话等;
较大变化;
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归集、管理程序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
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立即向
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
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
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实施情
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
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
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
即以面谈、微信、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第一时间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
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
(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
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董事长汇报。
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获知
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
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
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
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
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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