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 衢州东峰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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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
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
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
关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
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
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
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九条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
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
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
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强对
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
来,财务总监应定期或不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
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
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
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
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
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本办法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
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
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
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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