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的信息,以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
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制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
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是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
络部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应当向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信息披露
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和编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备查文件,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
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咨
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第九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
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
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公司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
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
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
露途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
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
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
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公开披露
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四条 在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
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
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
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
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
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
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范围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信息,亦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并定期报告监督情
况。审计监察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
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的信息披露部门。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
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记录,并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存档管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
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相应措
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出现重大疏漏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有关信息披露事项发布新的
制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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