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 衢州东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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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依据《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
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第七条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便捷、有效的沟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地交
流与沟通:
  (一)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二)在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三)公司可邀请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访问,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生
产经营和公司发展的深入了解。
  (四)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将以下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
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
  第十条    为加强同投资者的深入交流,公司在中期及年度业绩发布后,可举行非
交易路演,介绍公司最新业绩,解答投资者问题。公司也可不定期地组织某一特定地
区的定向路演,提高公司在该地区的知名度,活跃公司股票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与法
律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
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并有
效实施,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生效。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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