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障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特威(上
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
司按照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范围: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平均每月 8,000 元。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职务、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
止向其发放相关独立董事津贴。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
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
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除本方案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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