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ST威尔 公告编号:2025-062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衡先生主持,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70,314,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01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2,190,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
份 28,124,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3,148,81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0 人,代
表股份 3,148,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0%。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
通过了全部五项提案。其中,提案一至四涉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时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即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18,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
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2,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1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8%;
反对 1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6,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提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1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8%;
反对 1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6,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提案 4.00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1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8%;
反对 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8%;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6,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9%。
提案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11,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1%;
反对 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8%;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5,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司202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