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
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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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何氏眼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何氏眼科的说明予以引述。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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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辽宁何氏眼科医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发表
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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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
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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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董
事会审议确认,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具体授予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本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5 年 12 月 5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510.0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40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3.00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性
职务 划拟授予权益 告之日公司总股
股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240 人)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
两位小数。
(七)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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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次授予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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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 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