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 中再资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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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依据《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IRM)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时执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除强制的信息
披露以外,公司可视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则,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对尚未公开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予以保密,避免和防止由
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五)高效率、低成本;
  (六)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也包括股权投资
者和债权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经营状况、新产品和新项目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
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
本。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
整的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
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经常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
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
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
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
种临时报告、新闻稿件。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归口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发布。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
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
传等),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
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答
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
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
司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
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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