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 中再资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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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企业会计
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再资源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
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
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追究责任
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
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予说明;
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元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
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
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
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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