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 中再资环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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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修
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等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
作,且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级分(子)公司以及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
人员和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咨询、
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
人(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十)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
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
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等相关档案,
以备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
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附件一)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
件二)。
  根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业务职责由董
事会办公室或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分部门、单位将以上两个文件送达内
幕信息知情人,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第九条 公司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汇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见附件三),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
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按要求向有关机构和
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子公
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本制度所附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和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有关机构和部门的规定与要求,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
监会陕西监管局。
  第十七条 公司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存查。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报导、转送,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和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者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
播。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外
部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除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持续对外报送
的信息外,在提供之前须取得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认
可。公司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均须按照公司《对外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同时
取得接收方签署的保密承诺函。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
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须自提供、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
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力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
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
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
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以中国证监会、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先生(女士) :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因您参与       (事项)而属于本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
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本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
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
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特此函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任职单位(部门)                  职 务
证券账户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途径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主要社会关系人信息关系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承诺事项:
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进行交易,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注 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分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 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4: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
 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附件三: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   身   成为内   知悉   知悉   知 悉   获 取   知悉   内 幕   是否尽到   信息   记
号   息知情   份   幕信息   内幕   内幕   内 幕   内 幕   内幕   信 息   告知保密   公开   录
    人姓名   证   知情人   信息   信息   信 息   信 息   信息   所 处   和禁止内   披露   情
    或名称   号   的原因   时间   地点   方式    依据    内容   阶段    幕交易义   情况   况
          码                                          务
              注2              注3    注4         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
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
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属于本制度第二条第(一)至(六)款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还应登记身份件名称及号码。
  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4:填写控股、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
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
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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