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重要参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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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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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序;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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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的: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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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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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
易。
第九条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
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
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
以当面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并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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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发生重要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文书、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按照下述
规定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第
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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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评估,认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稿件,报董事长审定;认为需要履行审
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指定专人对重大信息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所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对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子公
司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
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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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
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总部任何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
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
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秘书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
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
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
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获悉拟报告
重大信息的当日;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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