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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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董事会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
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一名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该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公司各部门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目标,推动 ESG 体系建设并审阅 ESG
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保密信息。
               第五章   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倘若本中文版本内容与其英
文翻译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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