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威: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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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
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并通过审查、评
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
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
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设审计负责人 1 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
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
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
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七)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及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
理、存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
环节。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低于十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建议,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
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进行审计;
  (十二)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三)对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
计。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
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
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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